「交接」這件事
關於做交接這件事,我過去每一次換工作不管勞基法,我都會給自己的公司1個月的交接期,不會太長也不會太短。但這麼做每個人都有對於這件事的看法,但這是我對自己工作的態度。
如果是你,不考慮勞基法,你覺得應該多久足夠交接呢?
或許以資方角度,1個月根本很難馬上找到替補位置的人,別說人員交接。但對於新公司要等一個月也嫌太久,很怕人選突然 No show。
但如果換到勞方角度,我慢一點離開單位,如果新工作薪資更高,做一天虧一天。但大家都想要好好與同事道別,想要為自己努力一段時間的產品做好善後。
此時最討厭的是什麼?我想好好交接,但一直找我去開發新需求,沒有時間好好整理交接需要的東西。最後一天又急急忙忙要寫交接報告,因為來不及處理,又要求事後要跟同事交接。
其實我聽到很多這樣的案例,這個案例也真實發生在我的身上。那⋯⋯似乎給自己公司勞基法推規定的預告期就好了吧?多給的好像也會挪作它用,因為資方還是要付你薪水,這些成本不如拿來開發。